章英|贾倩倩

章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贾倩倩——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研究助理

无法兑现的财富 ——普加乔夫虚假信托案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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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

普加乔夫作为在俄罗斯商界叱咤多年的寡头,在设立信托时控制欲过强。其控制权直接导致了五个信托被击穿,资产隔离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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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俄国著名寡头,谢尔盖·普加乔夫为人低调,曾与叶利钦及普京关系密切。其名下拥有大量与国家命脉有关的产业,包括银行、煤矿与造船厂等。他于1992 年创立的产业银行(Mezhprom)曾是俄罗斯最大的私人银行之一。

受 2008 年金融危机的影响,普加乔夫控制的银行遭遇经营困难,虽有俄罗斯中央银行援助,最终仍破产,普加乔夫也逃往英国。俄罗斯破产清算机构(DIA,Deposit Insurance Agency)经调查认为普加乔夫将大量资产转移至国外并放入2011—2013 年设立的五个新西兰信托中,并相继在俄罗斯与英国发起对普加乔夫的诉讼。

虽然与普加乔夫有关的诉讼案件陆续有数十个,为聚焦信托,本文仅针对英国皇家法院于 2017 年下半年做出判决的关键案件进行分析。

在对普加乔夫设立的信托予以审查后,皇家法院认为普加乔夫对信托的控制力不是信托权利而是个人权利,实质是假借信托手段隐蔽地保留财产控制权并误导第三方,信托设立的相关人士也都无法独立于普加乔夫的意志行事,因此判决五个信托为虚假信托,DIA 胜诉。

信托的基本要素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独立的资产以及受益人。普加乔夫凭借其作为俄罗斯寡头的优势纵横商界十余年,资产相当可观。他自己作为委托人把巨额财产相继放入五个信托中,指定亲信运营信托,并以其家族成员作为受益人。

与许多高净值人士的选择相同,普加乔夫也设立了家族办公室以管理其资产,团队中的数名高管通过运营多家公司来管理资产并设置信托。家族的五个信托持有法国、瑞士和英国境内高达 9500 万美元的资产,契约条款均由新西兰律师 Mr. Patterson 起草,受托人为新成立的新西兰公司。五个信托结构大同小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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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管辖权


首先,因为普加乔夫在事发后逃往英国,俄罗斯债权人选择在英国起诉,各方一致同意适用英国法,所以本案英国法院有权管辖。 

其次,俄罗斯对普加乔夫司法程序的启动早于英国,参照俄罗斯判决,英国法院根据2006年的跨境清算条例(Cross Border Insolvency Regulations 2006)承认了俄罗斯对产业银行的清算。

另外,为协助俄罗斯依Article 14进行的法律程序,俄罗斯债权人又在英国以PART 8-Alternative Procedure for Claims为由提起诉讼。综上,根据判决书,英国对几起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主要依据为上述法律规定。 

信托本身的适用法律


成文法:主要为新西兰法与英国法 

其一,由于五个信托都在新西兰设立,信托文件1.4条规定适用的法律为新西兰法;因受托人为新西兰公司,委托人为非新西兰居民,所以适用的法律主要为新西兰信托法中关于外国信托的规定。

其二,又因新西兰法规定受托人有权随时以书面决议形式更改信托管辖法律,在英国法院的审判中各方同意:就审判程序相关目的而言,英国法与新西兰法律的适用效果相同。

判例法:英联邦法 

英美法系国家大量的判例法在整个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判决书中为进行说理也引用了大量判例。同时鉴于英联邦国家的特殊性,双方代理律师与法官在进行法律辩论时援引了其他英联邦国家的信托规定,判决书有专门一部分列出了英联邦的判决,包括泽西岛、开曼群岛、巴哈马、伯利兹等离岸地,相关法律的联合适用在此案中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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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围绕原告的以下法律主张展开:(1)Illusory Trust;(2)Sham;(3)英国1986年破产法第423条:唯有在债务人在设立信托时的真实和主要目的是破坏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方可依据第423条对信托财产提出主张。其中前两项是主要论据,第三项是备选论据,当第一和第二条主张无法得到支持时,原告再把希望寄托于第三项以进行财产主张。

在第一个主张中,原告认为信托契约中对保护人角色的规定,无法使普加乔夫放弃对信托中财产的实益所有权,所以称之为“虚幻信托”。在第二个主张中,原告认为信托及其约定是虚假信托因而无效,相关财产未能如契约声称的那样被放入信托中。在第三个主张中,原告认为即使信托有效地将普加乔夫与相关财产所有权剥离,上述信托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经过对信托条款的详细审查,法官判定信托无法将普加乔夫剥离于信托财产的实益所有权。普加乔夫作为保护人,其在信托条约中规定的权利是具有信托性质的,但其控制权置信托责任于不顾,受托人也配合普加乔夫用信托制造虚假表象的意图。上述分析以及其他种种证据表明,普加乔夫出于不合法目的对五个信托实施了过度的控制,其财产所有权并未真正转移入信托,且受托人只是其操纵的傀儡,并无实际支配信托财产的权利,因此信托被认定为是虚假与无效的。

控制权击穿的“赤裸信托”

信托中委托人的控制权必须被谨慎地行使,否则会影响信托的性质。笔者在此建议,一个理性的经济人要有理性的选择,为了实现资产的安全隔离和家族财富的代代相传,适度放弃控制权是家族信托制度设计的必要选择,目的是给家族财富泽荫后代更长远的保驾护航。“信托”二字可理解为信任与托付,既然设立信托就应对受托人给予必要的信任。

在权力制衡方面,即使要增加保护人的角色,也建议不应仅由委托人担任。而且保护人的主要职责在于监督,应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合理设计,保证保护人与受托人的权利有清晰的界限。

普加乔夫作为在俄罗斯商界叱咤多年的寡头,权力十分可观,因此在设立信托时控制欲过强。其控制权直接导致了五个信托被击穿,资产隔离难以实现,信托中的财产无法得到庇护。

在受托人权利方面,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属于受托人的权利范围。然而普加乔夫的控制权使得五个新西兰信托的受托人无法行使权利。信托资产的管理并非由受托人酌情进行,而实际上是由普加乔夫家族办公室的人操作,与受托人没有关系。另外,信托资产的处分都需经过普加乔夫同意,体现了他强大的控制权。在从信托中提款被原本的受托人拒绝后,普加乔夫将受托人变更为更易控制的新公司,使得受托人形同虚设。受托人的信托责任是信托的基础,无理由地剥夺受托人的决策权、随便替换受托人等都是信托中的不利因素,容易导致信托被认定为可能只是一个虚假信托,失去财产隔离的效果。

资产独立也是信托的关键,应当对信托资产的独立予以重视。普加乔夫的信托资产被其随意调用,导致与个人资产有不同程度的混同。资产在被转入信托以后,普加乔夫的团队仍然继续直接管理这些资产,并与普加乔夫的个人资产进行交叉管理。同时信托还向普加乔夫个人提供大量贷款,进而与其个人财产混同。信托资产独立是信托设立的起点,只有信托资产独立才能起到资产隔离与传承的作用。

信托是为受益人的权益而设立,应当以受益人的权利为本。普加乔夫的控制权使得只有在他同意的情况下受益人才可以享受信托资产的益处,这与没有设立信托效果相同。普加乔夫并没有为受益人之利益而将资产独立于其控制以外的意图,这是虚假信托被认定的另一个原因。

综上,在普加乔夫的所有信托中其权利都不是信托责任(fiduciary in nature),而只是个人权力(personal power),可以为个人私利而行使。同时,整个信托资产仍是其个人资产的组成部分。上述安排构成赤裸信托(bare trust)。

同样,信托设立的时间点非常重要,可能直接影响到对信托合法性的判断。本案中的五个新西兰信托均在产业银行资不抵债后才设立,设立的时间点本身就存疑,其资金来源也继而会受到质疑。因此,要把资产保护作为一个提前筹划、持续跟进和不断维护的过程,若普加乔夫尽早设立相关信托,并尽量规范化进行运营,其信托也不会被如此轻易击破。

信托目的之合法性是信托有效的基础。信托的设立目的不应是为了逃避债务,而是为传承家族财富和受益人的利益服务,必须服从于受益人的整体利益要求。如果信托的设立人或保护人对信托有太多控制而致使其不受上述受益人权益的限制,信托文件赋予的权力可能被视为个人权力,导致信托被认定为虚假信托。

家族信托“避坑法则

虽然家族信托在国内日益受到重视,但仍属于较为新兴的事物,其基本理念并未被广大客户充分理解。笔者在与客户交流的过程中发现存在许多具有共性的误解,亟须进行澄清与解读,下文将主要分析以下四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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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一,不清楚家族信托的功能,一味关心投资回报率。信托固然有帮助财产保值增值的作用,但其主要功能在于资产隔离、家族传承以及灵活分配。尽管信托资产在理财过程中有一定的投资回报率,但仍与金融机构的其他理财产品有根本区别,投资回报率不应是决定是否设立信托的重点。因此,设立信托需本着资产隔离与家族财富传承之目的进行,即使对信托资产运营的回报率有要求,也建议咨询律师商讨信托条款,并在合同中规定明确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

误区二,缺乏提前筹划家族信托的意识,事到临头才考虑设立家族信托。家族信托设立的时间点再怎么强调也不为过,越早设立对财富的传承越有益处。很多客户在遇到问题后才想起咨询家族信托设立的可能性,延误了最佳时机,导致家族信托的优势无法发挥。普加乔夫本人设立了家族办公室管理自己的财富,但并未明智地选择及早设立信托,因而其仓促设立的信托在之后也没有起到隔离财产的作用。随着家族信托设立门槛的逐渐降低,提前进行家族信托规划并不断完善才是隔离与保护财产的必由之路,咨询专业人士为家族信托的设立及运营保驾护航确有必要。

误区三,希望对家族信托保留过度控制权。国内高净值客户往往也是成功的事业开拓者,在创业以及财富积累过程中习惯了事无巨细地进行把控,同样也很可能希望全面掌控信托财产。然而如前所述,越多的控制权会给信托的独立性带来越大的挑战。在设立与维持信托时应充分咨询律师的意见、合理设计信托条款,并给予受托人必要的信任,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适度放弃控制权,才能使家族信托经得起司法检验,成为财富传承的可靠工具。

误区四,有利用家族信托进行逃税与避税的意图。在税收政策较为优惠的离岸地设立家族信托可能会带来税收减免的效果,但这不应当成为设立家族信托的主要目的。随着 CRS 覆盖面的扩大,开曼群岛等传统离岸地也需要向合作国家与地区交换信息。因此,未来离岸家族信托在避税方面的作用很可能会被削弱,信托作为工具只能合法合理地对税收进行筹划,而非被用作逃税的手段。逃税的不合法目的也可能导致家族信托被刺穿或者归于无效,对财富传承造成巨大风险。

对家族信托的误解可能存在其他多种情形,具体情况还需咨询律师以获得有针对性的答复。笔者在此提醒财富人士应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尽早做出规划,合法合理地运营信托,确保信托目的合法、信托资产独立、委托人与保护人的控制权适度、受托人的权利得以行使、受益人的利益得到保护,使家族信托真正为财富传承助力。我们也相信随着普加乔夫虚假信托等各种案例的普及,公众对家族信托的了解与接受程度会增加,信托的设立与运营会更普遍更合规,家族信托的发展会更欣欣向荣,财富的传承将愈发厚泽,绵延不断。

■ 本文根据《信托——为家族财富传承保驾护航,你正确运用了吗?——普加乔夫虚假信托案研究》改写,案件释法要点等详见原文,编辑: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