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特

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经济系长聘副教授

我们为什么在意科技巨头“以大欺小”?

6.jpeg


导语

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确实采取了一些违背公平竞争和互惠交易原则的竞争手段,而存在这些不公平竞争手段与监管制度缺位有关。


包特.png

从2020年底开始,国内数家知名电商平台因强制要求商家进行“二选一”涉嫌垄断行为,相继被市场监管总局立案调查并最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与此同时,“困于算法”的外卖骑手也因一系列报道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由此,数字平台反垄断逐渐从一个比较专业的学术与政策话题,变成一项引发全社会重视和关心的公众议题。很多人认为限制科技巨头不断膨胀的规模和市场权力确实很有必要,但也有一些人认为科技巨头的市场地位和高额利润是它们依靠自身的技术优势、为社会提供优质低价服务所获得的公平回报,政府不应加以干预。那么,这两种看法哪种更有道理呢?

对此,笔者的看法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新一轮经济发展中为其他企业提供了宝贵的有形或无形的基础设施和增长机会,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承担了中小企业孵化器和造梦平台的功能,在此过程中很多互联网平台企业的规模由于平台经济的网络外部性变得日趋庞大,这种“大”本身并不是原罪。但与此同时,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确实可能让一些平台企业禁不住诱惑,在最近几年中采取了一些违背公平竞争和互惠交易原则的竞争手段,而这些不公平竞争手段的存在与我国相关监管制度的缺位有关。2021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适时出台,是符合世界相关领域发展潮流的有力举措。

WechatIMG251.jpeg

关于数字平台反垄断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加利福尼亚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教授卡尔·夏皮罗(Shapiro, 2019)主要总结为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对数字企业的并购监管,收紧过去宽松的监管环境;二是严厉打击具有主导优势地位企业的排他行为;三是密切关注平台企业强大的市场地位对劳动力市场造成的影响。卡尔·夏皮罗提出的这三个方面虽然主要针对美国市场,但对中国市场来说也有重要借鉴意义。对照以上三个方面,从全球范围来看,中国目前采取的反垄断措施的力度仍然相对较弱,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第一,在企业兼并的监管方面,中国的相关反垄断立法和执行应该说一直是比较弱的。即使面对滴滴出行和快滴打车、优步中国合并,以及饿了么合并百度外卖这样会大幅提高市场集中度的并购案例,也很少听到相关监管部门介入调查或者对此叫停的消息。与之相比,大多数西方国家不但对于同一行业内涉及改变行业分布的企业合并案例进行严密监控(比如美国司法部通过起诉方式叫停了电信巨头AT&T和T-Mobile的合并),对于大企业通过并购相邻产业的企业来避免潜在竞争的行为也是高度警惕的。例如,美国社交媒体Facebook先后于2012年和2014年并购图片社交软件Instagram和即时通讯软件WhatsApp,两项并购行为虽然在当时获得了通过,但2020年12月美国联邦交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还是以此为由对Facebook提出了非法垄断诉讼[1]。对此,中国反垄断机构应进一步加强与证监会等机构合作,对可能过度增加行业集中度或降低跨行业竞争的兼并案进行严格审查。

第二,对于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对潜在竞争进行排他的行为,虽然中国反垄断机构对阿里巴巴集团实施“二选一”开出的百亿元罚单显示了监管机构对此问题的重视和予以解决的决心,但总的来说相关立法和执行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日常化。反“二选一”针对的是平台企业禁止平台上的商家入驻其他平台,或对相关行为进行限制和打压的不正当竞争手段。除此之外,非法排他的竞争行为还包括平台禁止消费者利用其他平台账户或数据进行登录,或利用其他平台的支付手段进行支付,以及屏蔽其他平台商家的信息等。和“二选一”一样,这些行为都相当于在平台之间人为筑起“贸易壁垒”,通过给消费者增加麻烦的方式降低顾客流动性。虽然在传统认知中,很多人认为这是平台在自己“地盘”上行使“自由做主”的权利,但在最近很多国家反垄断机构出具的报告中,这一行为也被视为损害“交互操作性”(Interoperability)的歧视行为(Mateus,2019)。

第三,关于数字平台的市场势力对于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北大社会学博士陈龙在《“数字控制”下的劳动秩序——外卖骑手的劳动控制研究》一文中指出,平台对差评的处罚力度明显高于对好评的奖励,而且缺乏有效的申诉和救济体系,导致骑手有时可能需要自己花钱对顾客进行赔偿。同时,系统会根据骑手的实际配送时间更新对他们的要求。如果骑手发现了节省时间的配送路径,算法有可能在下一次相应缩短要求的配送时间。这样的安排不但可能导致骑手过于疲劳,增加相关的交通安全风险,长期来看也可能产生经济学里常说的“棘轮效应”或者“鞭打快牛”问题。如果骑手们知道自己这一次的良好表现反而会使平台提高对自己的基础要求,从而带来长期收益的下降,那么他们可能会选择在派送的时候尽量“留一手”,以减轻日后的长期压力。

WechatIMG252.jpeg

从本质上看,上述相关的劳动力市场问题的存在,可能都是因为数字平台上的劳动力市场通常都不是长期就业市场,而是进入退出灵活但劳动者缺乏相应保障的零工市场。从公平角度而言,相比传统就业形式,数字平台就业在很多方面带来了进步。以网约车行业为例,服务评价体系的引入确实提高了服务质量。斯坦福大学一篇工作论文(Athey et al.,2019)显示,在美国,专车的服务质量显著好于出租车,相比出租车司机,专车司机更少出现急刹车、开车时打电话等行为,并且车开得更稳。而在另一篇英国牛津大学学者的研究(Berger et al.,2019)中,作者也发现虽然英国网约车司机的平均收入处于社会中低水平,但他们的生活满意度反而高于劳动者平均水平,这种满意度的提升很可能来自他们更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但同时,该研究和很多社会学研究也发现,网约车司机承受的压力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并且更多表现出对“算法控制”(Algorithm Control)的担忧(Wood et al.,2019)。

对于以上研究所反映的“算法牢笼”问题,笔者认为背后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平台企业受资本市场压力不得不将利润最大化作为唯一的追求目标,而忽视了事件处理中的公平,以及公平对于劳动者和社会的重要意义。面向未来,平台和监管者都应该在服务评价方面适当引入更多对骑手和司机的保护机制,并避免恶意差评对劳动者的伤害。例如,平台应对有照片和实物证据的差评与没有证据的差评进行区别对待,针对频繁给差评的顾客与以正常频率给好评和差评的顾客区别对待,降低误伤和“冤案”的可能性。同时,我们应该理解“棘轮效应”或者“鞭打快牛”的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用自身垄断地位实行的霸王合同,它的存在意味着劳动者在进入这一行业时企业没有为他们提供透明而稳定的薪酬信息,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和交易者的知情权。反垄断机构和劳动保护机构应要求平台企业不得以“算法优化”为名频繁调整单位时间或绩效的工资回报率,特别是对工资率的下调和对劳动时间与强度要求的上调。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编辑:张静。

注释:

[1] 相关报道:FTC Sues Facebook for Illegal Monopolization,https://www.ftc.gov/news-events/press-releases/2020/12/ftc-sues-facebook-illegal-monopolization.

参考文献:

[1]Athey S., Castillo J. C., Chandar B. Service Quality in the Gig Economy: Empirical Evidence about Driving Quality at Uber[R]. TNIT Working Paper, 2019.

[2]Berger T., Frey C. B., Levin G., Danda S. R. Uber Happy? Work and Well-being in the “Gig Economy.”[J]. Economic Policy, 2019, 34(99):429–477.

[3]Mateus A. M. Is There a Consensus on Antitrust for the Big Tech[J].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 2019.

[4]Shapiro C. Protecting Competition in the American Economy: Merger Control, Tech Titans, Labor Markets[J].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2019, 33(3):69–93.

[5]Wood A.J., Graham M., Lehdonvirta V., Hjorth I. Good Gig, Bad Gig: Autonomy and Algorithmic Control in the Global Gig Economy[J]. Work, Employment and Society, 2019, 33(1):5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