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晓斌

复旦大学国际金融学院金融学教授(实践轨)

新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效应——中国资本市场迎来第三次基础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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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新独立董事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和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基础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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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成立 34 年来,先后进行了三次重大的基础制度改革。第一次是 2005年的股票流通制度改革,即股权分置改革,实现了上市公司股票全流通,激发了市场活力。第二次是 2022 年股票发行制度改革,全面推行注册制,为企业开辟了走上资本市场的快速通道。这两次基础制度的改革,重点是规范和优化上市公司运作、治理和监管的外部环境。

2023 年 4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中国证券市场继流通制度改革、发行制度改革之后的第三次重要改革,是深化和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的第一次基础制度的改革。

从根本上解决公司治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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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VEER

《意见》结合中国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特征和上市公司的实际,系统解决了以往独立董事履职的各种难题,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有三方面重点:

一是突出独立性,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明确独立董事是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监督者,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监督公司治理规范运作、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独立董事要对关键领域事项进行事前认可,并向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二是优化独立董事的管理和履职。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制度。提高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标准,缩减兼任家数,规范任职期限,强化持续培训和考核评价,完善解聘程序。加强履职保障,降低履职风险和缓解履职压力。并明确了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不得阻挠或干扰独立董事履职。

三是健全独立董事的约束监督机制和责任界定。明确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并按照责权利匹配原则,针对性细化列举独立董事责任认定考虑因素及不予处罚情形。厘清责任归属,平衡权利与责任。明确在追究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责任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合理确定是否追究独立董事责任及程度。

新独董制度改革有利于夯实证券市场的基石。证券市场是个有机体,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细胞,细胞健康了,机体就有活力。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证券市场健康可持续运行的重要基础。通过新独董制度的改革,引入独立、专业、勤勉的独立董事,上市公司可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制衡管理层或实控人的权力,防范各类风险隐患,提高决策效率和质量,增强企业的创新力和竞争力。上市公司内部治理规范了、质量提高了,也能使得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证券市场的投融资功能将更加强化,股市的财富效应也会更加显现。

新独董制度改革为注册制提供了制度保障。全面推行注册制后,企业上市的通道完全由市场选择,信息披露成为最核心的监管手段。监督作用是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核心目标,上市公司和独董履职透明度将进一步提升。特别是针对独立董事的“独立”与“懂事”两方面,《意见》都提出了改革的方向和制度性安排。因此,证监会也将独董制度改革定位为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任务。

新独董制度改革是要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完善公司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独董制度改革是配合注册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有效制度安排。

综上所述,三大基础制度改革的接续到位,尤其是新独董制度的实施,将夯实证券市场的运行基础,为股市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实现独立董事责权利统一的三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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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VEER

《意见》的实施方案有待细化。初步考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可考虑出台独立董事津贴的指导性标准。

在“康美药业”事件处理后,关于独立董事责任和权利的公平性和统一性的问题就曾经引起资本市场的广泛讨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独立董事辞职潮。《意见》出台后,针对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要求和相关责任的提升,也引发了对于独董责权利统一的呼声。因目前独董津贴由上市公司确定标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这也引发对独董“独立性”的质疑。对此,建议有关部门考虑出台独董津贴的指导性标准。

研究和实践表明,独立董事的津贴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独立董事的津贴应该能够体现任职的风险和责任,激励其勤勉尽责、独立监督、专业咨询。第二,应该与上市公司的业绩、规模、行业、地域等因素相适应,保持合理的差异性和竞争力。第三,独立董事的津贴应该有一定的激励机制,如设定与独立董事任职、评价、信息披露以及监管职责履行相关的工作表现进行挂钩,增强独立董事履职的积极性。该标准可以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同时,可以改变原来独董津贴由所在上市公司发放的情况。在独立董事自律组织或者上级管理机构下设立独立的津贴委员会或津贴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和批准独立董事的津贴支付。该委员会应该由非执行董事或独立董事组成,以确保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是成立自律组织,构建基于独董履职全周期的管理闭环。

独立董事自律组织是指由独立董事自发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旨在通过自律管理和服务,提高独立董事的专业水平和履职能力,维护独立董事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意见》提出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持续优化自我管理和服务、加强独立董事职业规范和履职支撑等要求,为建立全国性的独立董事自律组织提供了政策指引。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性的独立董事自律组织,但有一些地方性或行业性专业委员会,如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设有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负责开展独立董事培训、交流、评价等工作。基于接下来注册制改革后入市企业数量增加的趋势,对于独立董事数量的要求应该也会大大增加。在此背景下,设立全国性的独立董事自律组织,明确独立董事的准入标准,并对进入履职阶段的独董进行全周期的管理、评价是非常必要的。

该自律组织对全国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自律管理内容将主要涉及两个方面——自律准则和行为规范、自律监督机制。首先,明确独立董事应遵守的标准和行为准则。这些准则和规范可以涵盖诚信、独立性、保密义务、利益冲突的管理等方面。其次,建立独立董事自律监督机制,负责接收和处理投诉、举报独立董事违反自律准则的行为。对独立董事进行考核、对独立董事违规行为进行惩戒以及保护独立董事合法权益等。该机制应该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保密性,能够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三是完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实施细则,促进独立董事履职实施落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由全部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主要负责对关联交易等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意见》中新提出的一项改革任务,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明确细则。首先是规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要求,例如每年至少召开一定次数的会议,以及由谁提请和主持召开会议;其次是对会议的议程应有明确的规定,确保独立董事在会议上能够充分讨论和表达意见;最后是会议的决策程序和披露要求——确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决策程序,包括决策的程序、表决要求和决议的通过机制。同时,规定会议决策结果的及时披露要求,包括披露的形式、渠道或途径等,以确保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尽管《意见》在落地实施的一些细节上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改革的方向体现了资本市场对于公司治理调整优化的趋势和要求。新独董制度改革的推行和深入,无疑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为中国证券市场带来新的繁荣和发展机遇。

*本文仅代表个人意见,仅供读者参考,并不作为投资、会计、法律或税务等领域建议。编辑: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