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恩海:识破金融骗局,防范经济犯罪
发布时间:2023-08-24
2023年8月7日,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研室主任、刑事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王恩海走进“复旦金融公益课”,为大家带来《披着创新外衣的骗局:金融诈骗案例研究》主题课程。王恩海教授从最常见的经济犯罪类型、防范经济犯罪所需要的意识、知识、技能等方面切入,深入浅出地分析、梳理、认识相关法条,从根源上剖析经济犯罪的危害,以及如何有效防范经济犯罪。
在本次课程中,王恩海教授一一解答关于经济犯罪的热点问题。针对出借银行账户获得佣金收入是否涉嫌经济犯罪,王恩海教授提出,我国金融法规明确要求,银行卡只能由本人使用,不能出租出借给其他人,将本人银行卡出租出借给他人,除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洗钱罪这些罪名的帮助犯外,还将承担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即帮信罪。帮信罪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已经成为我国第三大罪名,是案发率最高的信息网络犯罪,其中最常见的行为方式就是出租出借银行卡。那么,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到了“蛊惑”,实施的行为达成经济犯罪的条件,会带来怎样的后果?王恩海教授认为,确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般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因素,对于客观违法行为属于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主观有责是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如果主观方面没有故意或者没有过失,即便实施的行为有社会危害,也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我们还需要考虑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这些基本的情形,这些基本情形如果被人民法院确认,也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随后,王恩海教授进一步普及经济犯罪相关法律知识。他提出,中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的所规定的就是经济犯罪的范围,其中所规定的100多个罪名具有多个共同特点:一是这一类犯罪的犯罪客体是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比如金融秩序、市场管理秩序;二是这一类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者经济管理活动中所实施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三是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虽然中国刑法所确定的主观罪过既有故意也有过失,但在经济犯罪里边最主要的表现为故意,其中有一少部分犯罪,除了需要具备故意要件之外,还需要具有特定的目的,比如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非法占有的目的;四是这一类犯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经济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也是非常可怕的。因此在严惩经济犯罪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做好防范,否则我们就有可能会被追究经济犯罪的刑事责任。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最后,王恩海教授提醒到,广大人民群众不要贪小惠小利、心存侥幸心理,切莫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出租或出借给他人进行转账,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最终害人害己。同时,也要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好自身的财物、身份证和银行卡,不听信刷单赚取高薪的骗局,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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